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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79号 2000年3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省局已以粤地税发〔1999〕186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现就执行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住宅减免营业税政策
  (一)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问题
  1.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1)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2)按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省物价局审定;各市、县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
  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2.减免税界限。个人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减免营业税以居住期是否满一年来划分,凡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其销售的二手楼(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的,减征营业税,即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居住期的确认,以《房地产证》或《房地产证》记载的入住时间或以经公证处鉴证的购房合同(协议书)规定交楼(房)时间为计算居住期的起始时间进行确认。具体操作,由各地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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