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个人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卖方按规定填写《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持《房屋所有公证》、夫妇双方的身份证、职级证明、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向银川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二)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应在接到上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上市的书面意见。
(三)获批准后,买卖双方持批准手续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
(四)买方持交易过户手续向市房屋产权监理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对成交价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有关税费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换、赠与的,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批准的上市审批手续、产权证、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同住成年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办理交换、赠与确认手续;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批准的上市审批手续、产权证、身份证并提交同住成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由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持批准的上市审批手续、产权证、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出租。
第四章 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下列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