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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导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购买的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出售条例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允许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三)产权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违纪违规购房或装修住房而未纠正处理的;
  (八)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九)经市政府决定其他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生产区内不宜分割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在同等条例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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