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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如团员人数较多,旅行社在分团后可按名单表序号连续填写,每页都要加盖组团社印章;但每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含40人)。名单表未填满的空白处,从第一空格的左上方向右下方至最后一格画一斜线。
  六、旅游团可由深圳、广州、珠海、佛山、肇庆、江门、中山、东莞、惠州等九个市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
  七、旅游团入境后只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内旅游,具体游览项目由旅行社安排,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珠江三角洲地区行政区域。未经批准逾期停留或非法超越珠江三角洲行政区域进入内地的按非法居留处理,发现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罚后,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遣送出境。
  八、接待社应将旅游团安排入住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与当地公安机关计算机联网的涉外星级酒店,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如接待社安排游客在非指定酒店住宿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接团资格。
  九、组团社与接待社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组团和接待业务,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1.接待社未与组团社签订合作协议,擅自将名单表交给组团社、非法买卖名单表或利用名单表削价竞争,一切后果由接待社承担,并停发该社的名单表。
  2.组团社组团前要核实游客的证件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接受组团。同时要向游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要求游客遵守。
  3.旅行社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外国人旅游团组团接待管理规则、旅行社工作职责和导游、陪同人员责任等制度,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4.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游客因故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携带旅游团名单表将旅客送到口岸,由边检站核准,办理注销名单手续后出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如疾病、受伤等)须离团延长在珠江三角洲停留期或进内地的,可在停留期满之前由接待社出具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及分团手续。
  5.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接待社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滞留者遣送的交通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负担,本人暂无力负担的,由接待社垫付。接待社与组团社内外勾结组织非法入境者,取消接待社的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将组团社通报其所在地区的旅游管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经办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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