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旅(2000)第72号 2000年6月30日)
为吸引外国游客到珠江三角洲旅游,促进粤港澳三地旅游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建交国家的持普通护照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授权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授权的国际旅行社(简称“接待社”)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旅游团人数3人以上(含3人)自入境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第六天出境的游客,适用本《实施细则》。外国记者、英国公民不属本《实施细则》提供便利的范围。
二、《实施细则》所指珠江三角洲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九市所辖的行政区域。旅游团入境后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活动范围不得超出上述地区。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开展业务的接待社和组团社必须持有广东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赴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或《赴汕头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一式三联),该名单表由接待社直接向省旅游局统一领取。接待社必须与由国家旅游局商香港、澳门有关旅游机构授权确定的香港、澳门的组团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四、申请领取名单表资格的接待社,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填报申请领取名单表备案登记表;
2.广东省旅游协会的正式会员证明;
3.与组团社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
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五、接待社须在每日16时之前,将次日(已电脑联网的可在入境前3小时)旅游团名单表联网电传或传真到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审查并加盖审核章后传真回复到有关接待社;入境时,旅游团陪同须持经边防检查站认可的名单表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旅游团名单表(一式三联、编号应与传真给边防部门的一致),边防检查站经检验无误后,在名单表上第一、第二联上加盖入境验讫章,收存第一联;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准增加或调换人员。出境时,在名单表第二联加盖出境验讫章并收存,入出境时均不在游客护照上加盖任何验讫章。团队出境后,名单表第三联由接待社报省旅游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