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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0)126号 2000年7月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1991〕81号令)规定,现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应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招用人员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
  4.招聘合同书。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报单位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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