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0)128号 2000年7月6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字〔2000〕2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技工学校接此通知后,严格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我局将对各技工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根据技工学校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技工学校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各类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学校收费不得跨年度收取,并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执行。
三、技工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学生奖学金制度,加大对学生在学习中奖励的力度,奖学金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提高5%。
四、制定和修改对特困生的补助办法,对特困生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特别是对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下岗或失业的学生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对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政策。保证在校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中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