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京财预(2000)1637号 2000年9月27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现将我市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1)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各级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原上缴区县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区县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
(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入(中央级)。
在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反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增设第8204款“地方教育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教育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