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涉外税收调库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0)1661号 2000年9月28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支库、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体制以来,涉外税收仍维持原征管方式,全部缴入市级金库,造成市级财政收入虚增,区县财政部门又不能及时了解本区县的涉外税收情况。为体现各区县财政收入的真实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涉外税收收入区县部分采取调库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外税收区县部分调整,由市财政采取“跨区调库”的方式。即将涉外税收区县部分从涉外金库分别调整到各区县支库。
二、每月终了十日内,由税务部门提供上月份分区县、分税种的涉外税收入库情况表一式三份(金额为元以下至角分),以下简称“入库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国库月报核对无误后,开据“跨区更正通知书”或“更正通知书”(以下简称更正通知书),连同“入库情况表”一式三份送宣武涉外和东城涉外两支库进行调库。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提供当月一至二十日区县级涉外税收入库情况,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进行调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的涉外税收在下一年的一月十日内调整。
三、为便于涉外税收的调整,增设下列科目:
010199 涉外区县级国内增值税
039900 涉外区县级营业税
049900 涉外区县级企业所得税
059900 涉外区县级企业所得税退税
089900 涉外区县县级资源税
109900 涉外区县级城市维护建设税
119900 涉外区县级房产税
129900 涉外区县级印花税
139900 涉外区县级城镇土地使用税
149900 涉外区县级土地增值税
159900 涉外区县级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59900 涉外区县级屠宰税
上述科目为财政专用科目,只用于财政部门调整涉外税收。税务部门在与国库对帐时,不作增加和抵减处理。
四、涉外税务部门应做好调整收入的相关资料的保管,以备核对。由于2000年1—8月调整的税收数量较大,调整时暂不执行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