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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市地方商品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市地方商品粮的通知
(京粮发(2000)194号、京财经一(2000)1756号 2000年10月13日)


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张家湾粮库: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储备粮及调整储存库点的通知》(国粮调〔2000〕109号)和《关于下达中央储备粮划转方案的通知》(国粮调〔2000〕186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市的原中央储备粮10.88亿斤(其中含中谷集团转出1亿斤)划转为市地方商品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转的时间。此次粮食的划转时间为2000年9月1日,从9月1日起,粮食的性质由中央储备粮转为市地方商品粮。
  二、关于费用和利息补贴。按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文件通知,粮食划转后,中央财政将停止对划出的中央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改由地方财政拨补。其中利息实报实销,储存费用的补贴执行市级保护价粮存费标准,即每年每公斤6分。
  三、关于帐务处理。补贴按月计提,记入“补贴收入”,该补贴填在《补贴明细表》的新栏项目“市地方商品粮利息、费用补贴”中。
  四、粮食划转时,对转入的市地方商品粮实行专项核算,单独管理,市粮食局将参照市级保护价粮的管理办法,与各储存单位办理有关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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