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0)448号、京财社(2000)1864号 2000年10月14日)
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今年我市普遍干旱,各种灾害交替发生,灾情较重。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重点保证重灾区、重灾户的口粮救济。对此,各区县对中央和市级下拨的救灾款要依照实际情况及时、足额落实到灾民手中,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继续落实好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救〔1999〕146 号)要求,完善救灾款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加大救灾款的投入。根据要求,各区县要编制相应的年度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各区县所列预算于每年的3月20日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并于每年的3月底、8月底和12月底以前将《区县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