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低保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69岁以上),在正常享受的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10%享受。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
(一)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
(四)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五)赡养费和扶(抚)养费;
(六)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一)农村居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的荣誉奖金和津贴、优待抚恤金;
(二)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和补助费;
(三)年累计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和社会各界捐赠款物;
(四)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或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五条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