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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旅游景区(点)公厕整改及建设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旅游景区(点)公厕整改及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60号 2005年5月10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奋斗目标的通知》(成委发[2005]16号)精神,为确保完成全市34个旅游景区(点)公厕的整改、建设工作奋斗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及工作进度安排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当地旅游景区(点)公厕的建设、改造及管理工作。
  (二)市旅游局牵头对全市旅游景区(点)公厕的建设、改造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
  (三)市建委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区(市)县政府搞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古镇旅游公厕的建设、改造及管理。
  (四)市林业局、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区(市)县政府搞好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公厕的建设、改造及管理。
  (五)市民宗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区(市)县政府搞好宗教旅游景区(点)公厕的建设、改造及管理。
  (六)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区(市)县政府搞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公厕的建设、改造及管理。
  二、进度安排
  (一)规划建设阶段(5-8月)。各区(市)县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现有公厕的全面整改,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新建公厕规划定点工作,基本完成新建公厕建设工作。
  (二)初次检查阶段(9月)。市旅游局会同市建委、市政府目督办等相关部门,对各旅游景区(点)公厕进行初次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整改完善阶段(10-11月)。各景区(点)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定期整改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市旅游局会同市建委、市政府目督办等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公厕整改及建设目标任务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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