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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抵触。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审报告后,认为需要将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单位协审的,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协审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协审意见。
  有关单位在收到协审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协审意见的,视为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异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协审单位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视其为未认真履行协审职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专题会议,并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到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分别提出如下法律处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抵触情形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法律意见,并答复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情形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2、规范性文件与同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决定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报送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后,仍应将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一式2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而印发的,或者未按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进行修改而印发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的文件载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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