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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

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
(池政办〔2005〕31号 2005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供不全或限期补报后仍提供不全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予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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