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意见
(葫政发〔2005〕23号 2005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和群众,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监督管理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建设为民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努力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二、简政放权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凡是政府各部门没有法定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坚持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原则。依法设定的市级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管理权力,原则上能够下放的,都要下放给各县(市)区和基层;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依法应由各县(市)区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还权于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简政放权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共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55项,下放96项,原按审批对待现转业务37项,审核上报48项,保留126项;取消行政收费项目74项,下放45项,减免15项;下放监督管理权73项(具体项目附后)。
四、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措施,与各县(市)区做好衔接工作,并于6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市政府各部门由于下放审批权,减少收费项目,造成人员富余和工资、经费无来源的,由市编办核定编制,市财政局核定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各县(市)区在接收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收费、监管职能后,增加行政职能需要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在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不增加财政经费支出的前提下,自行调节解决;
(四)市级行政审批、收费、监管权下放后,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调整确定和公布市、县两级执法主体;
(五)市财政局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取消和下放行政收费项目及额度,及时调整财政体制;
(六)为节约行政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连山、龙港两区不设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行政审批业务由两区职能部门派人员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事宜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与两区政府协商。
附:
1、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转业务、保留意见
2、行政收费项目取消、减免、下放意见
3、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权下放意见
附件1: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转业务、保留意见
(市直36个部门,取消155项,下放96项,原各部门按审批对待现转业务、转移37项,保留126项,审核上报48项)
一、公安局
(一)取消的审批项目(45项)
1、拍卖业治安审核
2、保安企业经理和保安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3、生产、维修消防产品
4、技防产品准产证及设计、施工单位从业资格证
5、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6、桑拿浴及设有按摩服务项目的场所
7、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8、设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摊点特业许可
9、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批准
1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
11、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设立印刷业特种行业、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业许可
1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14、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15、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7、黑火药、烟花剂、民用信号弹和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
18、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
19、公共场所治安审核
20、废旧金属回收治安审核
21、旧货业治安审核
22、寄卖治安审核
2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的前置审核
24、自动消防系统功能检测机构资格的前置审核
25、企业专职消防队建立的前置审核
26、文物系统以外的技术防范设计方案
27、城区内A级、B级拆除爆破工程
28、新建、改建、扩建金融及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2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防护级别
30、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