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今年我市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规定,继续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安置计划,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缴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的转移金。自愿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接到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双退”领导小组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缴入市退役士兵保障资金专户,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需缴纳的有偿转移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扣。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我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半年生活费。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力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40%以上。凡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在6月20日前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由本人到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公证手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补助标准按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服役一年的义务兵,按服役期二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执行,自谋职业补助金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劳动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
  三、适应需要,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
  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民安字〔2003〕100号)要求,按不低于每人300元标准,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市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并采取双向选择、就业洽谈等形式,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配合退伍安置部门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