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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十三)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质量,注重特色。鼓励民办学校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引进和培养名教师、名校长,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方法和管理,促进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育自身品牌。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引导民办学校健全法人治理机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实现举办者与办学者相分离。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十五)坚持诚信办学原则。引导民办学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引导民办教育机构规范人员聘用工作,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十六)加强风险防范。民办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必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处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与有关部门制订)。
  五、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计划、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设置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提高办事效率。
  (十九)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不合理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二十)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鼓励和保护所有民办学校依法平等地参与教育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教育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等违规行为。通过准入、评估、财务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考试类型、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强化招生广告发布管理。民办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发布招生简章等,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才能予以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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