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由学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十)民办学校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不低于当年度净收益的25%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数额按审批机关审定后的民办学校章程执行。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部分。如果是举办者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者是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或者有违反《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出资人都不能取得回报。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互相合理流动,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民办学校引进教师,符合条件的按《关于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78号)执行。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其教师资格认定、聘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应按嘉政发[2004]82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由师资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其中单位缴纳的经费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实际,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
(十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扶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有关教育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贫困生贷款、社会活动、社会待遇和参加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提升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