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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此经费只用于学校设施、设备建设,不得用于奖励个人,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重点学校、优秀学校的设施、设备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校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新建、扩建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改变土地和建设用途或者办学终止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
  (八)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且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按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指定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九)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可由学校按办学成本制定,按审批权限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公示。从2005年起,市财政将统筹专项资金。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学校,政府以其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本地籍学生数为准,给予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相当的补贴;对符合规定的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在税收、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并对举办政府重点扶持专业或紧缺型专业的职业学校,按不低于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10%予以补助;对民办高中段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视教育成本、收费情况和财力可能,政府以教育券形式给予受教育者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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