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鼓励多种形式办学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依法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与我市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成果和办学理念。
(四)重点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重点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要优先考虑发展民办教育,优先审批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大力推进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形成民间力量、行业、企业、部门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格局。要引导民办职业学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相融合。要积极鼓励举办民办学前教育,在确保义务教育以政府为主投入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初中和小学的发展。
(五)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创新办学机制。积极探索国有学校民办的路子,选择若干所条件适当的学校,试行学校所有权和经办权分离,进行转制或国有民办试点。对出资购买现有公办学校资产继续用于办学者,政府将以同期行政划拨土地价格和学校建设成本价格出让资产,学校性质由国有公办转为民办,在职教职工原则上由举办者妥善安置;离退休教职工由学校管理,性质、待遇不变,所需经费由政府解决。“国有民办”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和管理,经办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确保教育质量,国有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性质不变,政府免收的资产占用费应专项用于校舍的维修、更新。公办学校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优质公办教育资源、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相分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投入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测算,明确在民办学校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公办学校投入或利用学校的资产、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属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其收益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分配。公办学校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单独建帐,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公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和设备设施等,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涉及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但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途。
三、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