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已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除技能考核。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实验。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把职业学校办成社会性、开放性、多功能性的教育和培训中心,努力构建普高职高横向渗透、中职高职纵向衔接、职前职后互为补充的大职教体系,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教科研工作。市职教教研部门要按每1万名职校在校生配备2名的标准配备职教教研员,各县(市、区)根据在校生规模,每万名职校在校生可配备2—3名职教教研员,同时聘请行业、企业的高级人才、专家担任兼职教研工作。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教育评价、师资培训和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等方面的作用,使教研机构真正成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中心。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十二)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推荐劳动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招收录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处理。
(十三)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开设的示范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作用。
(十四)切实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