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1.坚持职业教育以政府为主导。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2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不断加大专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同时组织、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2.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认真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经过批准开办的且符合规定的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在税收、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并对举办政府重点扶持专业或紧缺型专业的职业学校,按不低于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10%予以补助;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与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中心和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后勤社会化改革。企业(包括社会各界、公民个人或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或捐赠设备、资金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政府以教育券形式给予受教育者一定的经费补助。
4.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发展职业教育的先进办学理念和成功实践经验。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不断拓展招生和就业市场,扩大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教育、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职业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允许职业学校在国家宏观政策和计划指导下,制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制度,自行调整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课程安排、评价制度等。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时,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允许学校免试招收应、历届初中毕业生;允许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经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审批后跨区域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