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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辽中小企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依靠自主技术创新、转化科技成果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特决定开展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的认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是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的定义
  1、“专”——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新产品、新技术。
  2、“精”——指采用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精密仪器、精密装备、精细化工产品和资源精深加工类的产品或技术。
  3、“特”——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比同类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的产品或技术;或用于特殊领域、特殊产业、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或技术。
  4、“新”——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的加工工艺或新材料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或产品。
  第五条 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认定范围
  1、电子与信息类产品或技术;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类产品或技术;
  3、新材料及应用类产品或技术;
  4、先进制造、检测类产品或技术;
  5、机电一体化类产品或技术;
  6、航空航天类产品或技术;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类产品或技术;
  7、环境保护类产品或技术;
  8、海洋工程类产品或技术;
  9、核应用类产品或技术;
  10、其它高新技术产品及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六条 不属于专、精、特、新认定范围的产品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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