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待遇支付办法
建立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机制。实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逐步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
三、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下调为0.8%。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四、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六个月以上的;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
1、生育津贴的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时上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社保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
(1)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在定额补偿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参保职工生育就医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所在单位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医疗费予以记帐;医疗终结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定点医院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先予记帐,手术终结后按实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