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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

  (三)改革待遇支付办法
  建立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机制。实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逐步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
  三、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下调为0.8%。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四、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六个月以上的;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
  1、生育津贴的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时上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社保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
  (1)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在定额补偿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参保职工生育就医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所在单位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医疗费予以记帐;医疗终结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定点医院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先予记帐,手术终结后按实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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