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5〕68号 2005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4]11号)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精神,现就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适应我市构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一致,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应遵循强制性、社会性和互济性等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以及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使女职工在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均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参保。绍兴市区范围内,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实行统一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
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分别费率、分别帐户、分别支付
分别确定费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按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分别设立帐户。将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列入各自设立的基金帐户。
分别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各自政策规定的待遇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