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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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