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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池政办〔2005〕27号 2005年5月11日)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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