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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牡政办发〔2005〕12号 2005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体育总会是接受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的唯一机构,具体捐赠业务由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第十一届省运会名义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第四条 省运会筹委会对捐赠第十一届省运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根据捐赠额的大小,经捐赠人同意,分别在开幕式、闭幕式的冠名权、各单项赛事的冠名权、主要场地的广告权、商品的冠名权、主会场贵宾室的使用权、指定商品销售权、各赛场的座位权、企业形象的展示权等方面给予安排使用,并提供优厚回报;在主席台的位置、参与颁奖、功德榜上留名等方面提供优越条件。也可根据捐赠企业需求情况协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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