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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结算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行年利率0.99%)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垫付利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按年度汇总支付。
  第八条 代理银行经办网点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将《明细表》内容整理成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代理银行广东省分行。《明细表》纸单由代理银行经办网点留存备查。
  第九条 代理银行广东省分行(或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同意的清算行,下同)审核《明细表》信息后,汇总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1),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汇总表》应附结息期内代理银行广东省分行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代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从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将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支付的利息后,按照利息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报送的付息申请发生差错,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调整,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更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及提出付息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对《汇总表》和《明细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预算单位对《明细表》中经办人员签字的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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