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库〔2005〕7号 2005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
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垫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之前受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应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并于当日16:00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及时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或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即当天仍可提出交换的时间内)受理的转账和汇兑业务。
(三)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场次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业务。
第五条 代理银行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格式见附2)有关内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业务,及营业日15:30后受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当按规定自行填写《明细表》。
第六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立“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