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2005年5月12日)
各区县民政局、市管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扩大劳动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仍有一些民间组织法制观念淡薄、自律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存在信用缺失现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加强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升民间组织的社会形象,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扩大民间组织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民间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一支活跃的、不可缺少的宝贵力量。加强民间组织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民间组织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使民间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应在这次活动中,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达到民间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提高民间组织的自身素质和活动能力,从制度上促进民间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信守合同制度。民间组织要建立行业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就、服务方式、服务责任,收费标准,做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便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本行业、本单位倡导重合同、守信用,要利用仲裁法律制度和自身的协调机制,解决好本行业的合同守信问题,以树立本行业诚信形象。
(三)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要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间组织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要求民间组织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 ,免费(或以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树立民间组织的公益形象。同时,要全面推行民间组织服务承诺制,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间组织社会责任,规范民间组织行为,全面提升民间组织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