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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补充)规则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书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签发。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处分决定一般不通知投诉人。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会员拒不执行纪律委员会已做出的处分和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有权重新作出更为严厉的处分,直至建议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确有错误的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可以做出对案件进行复查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照本(补充)规则第五章的规定重新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
  第五十条 在案件复查中,原案件调查组的成员不得继续担任复查案件调查组的成员,但有义务接受复查案件调查组的询问。
  第五十一条 在纪律委员会就复查案件作出撤销原处分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纪律委员会就复查案件所作出的决定不得再次提起复查。
  第五十三条 因案件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纪律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该会员追索;经纪律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团体会员自行承担前述费用,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上述费用在纪律委员会对违规会员做出处分决定后的七日内,由违规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支付。

第八章 调解

  第五十四条 调查组在案件调查中,对会员与委托人基于委托关系或会员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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