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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补充)规则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组在案件情况调查终结后,由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调查组会议对案件进行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写出书面调查处理报告报纪律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组对立案调查的投诉案件应当在七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报告。此期限自调查组成立之日起算。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作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调查组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六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负责查处的调查组成员和纪律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纪律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第四十条 对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之前,案件调查组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在接待投诉时,有权要求投诉人据实陈述有关事实并提供证据资料。

第七章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第四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案件调查组的报告,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纪律委员会有权在案件调查组的要求下作出临时决定,责令被投诉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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