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对于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不符合《规则》和本(补充)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的。
第二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决定立案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辩。被投诉会员逾期不予答辩的视为放弃;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立案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被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设立投诉案件调查组,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调查组由三名纪律会员会委员组成,由其中一名委员任组长,负责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在立案调查的被投诉会员答辩期满后三日内,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查中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会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视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被投诉会员也可以向调查组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由听证人员、投诉人、被投诉人参加。听证人员由三名或者五名纪律会员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指定。听证会按照《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