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成投诉案件的有关调查,催办投诉案件;
(四)汇报投诉案件,完成纪律委员会交办的查处事项;
(五)完成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诉与受理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既可以采取信函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来访和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等方式。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初审、先期调查及查处程序安排。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接待投诉记录、投诉登记表和其他书面投诉材料,转交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同时建立会员违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接待投诉过程中,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是否支持投诉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在接待中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二)纪律委员会可以作出的处分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应就投诉的事项提交证据材料;
(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
第五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秘书处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根据纪律委员会三名委员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对违规会员的违规行为直接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会员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如果已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需有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