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补充)规则

  第十条 会员有《规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会员有《规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做出“训诫”或者“通报批评”处分的,同时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予以通报;对违规会员做出“公开谴责”处分的,同时可以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会员违规行为显著轻微或者免予处分的,可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或者责令整改。

第三章 惩戒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负责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惩戒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补充)规则对违规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按照《规则》及有关行规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调查;
  (四)决定涉嫌违规会员做出由其所在单位自查自纠的决定;
  (五)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做出给予相应处分的决定;
  (六)决定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七)对会员有严重违规行为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提请省律师协会决定;
  (八)办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上级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涉及会员违规、违法的事项。
  (九)向会员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或者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