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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补充)规则

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补充)规则
(2005年4月12日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规范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则。
  第二条 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处分,适用本(补充)规则。
  第三条 会员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原则上不适应本(补充)规则,但有损害律师行业根本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 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行规为准绳,严格执行《规则》的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个人会员有《规则》第十一条所列的二十九种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七条 个人会员有《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报请省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团体会员有《规则》第十四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团体会员有《规则》第十五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报请省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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