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包括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各项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妥善安置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根据《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0]32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其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该企业未能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其中对破产企业中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从出让收入中拨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土地开发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以后,根据土地的生熟程度进行土地开发的费用;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非耕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支出。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市财政局按照缴入国库土地出让金收入的3%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 [1995]第326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出让金有关费用的核拨程序
(一)土地出让金职工安置支出费用由企业提出使用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费用和土地开发支出费用分别由市建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土地出让金收入到位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二)市政府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进行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对用款单位资金较大的或资金有较大结余的,市财政局应采用分批拨付的办法。
(四)对于市政府批示的土地出让金分阶段收入与支出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直接办理,如无特殊变化,单位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五、土地出让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补偿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核对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