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5〕9号 2005年5月12日)
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以及
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城乡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金有以下来源:
(一)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收入;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四)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程序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文件执行。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市财政局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
三、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