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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定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定金协议约定的期限(预订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预订期内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定金协议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申报解除定金协议信息,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双方在预订期内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已按定金协议约定处理的,预订方应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解除预订,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超过预订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办理解除预订手续,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商品房楼盘表注明该商品房已签约。
  第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变更后,应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申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持规定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每一宗交易的房屋住宅为一套、非住宅为一个最小销售单位或能单独成图的分割销售部位。
  商品房销售人员对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定期汇总和发布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网上企业信息、楼盘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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