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终止日期;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房屋信息:项目(楼盘)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层数、住宅总套数、非住宅层数、住宅和非住宅的最小销售单元、非住宅拟售均价、每套住宅拟售价格。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网络,及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
(二)楼盘信息;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
(四)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
(五)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定金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需要对示范文本补充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并提交给市国土房管局变更网上的合同或定金协议文本。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信息(价格信息除外)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变更网上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申请变更信息的(价格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即时变更),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提供的用于网上公示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操作人员经过市国土房管局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网上签约工作。
第十一条 网上签订商品房定金协议的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定金协议文本,协商拟订定金协议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定金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定金协议上签字(盖章);商品房楼盘表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
定金协议的购房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但签订定金协议时已约定明确的其他人为购房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