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15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3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3、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10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中员各2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6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1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10万平方米。
(四)临时资格的条件除拆迁业绩外,应达到三级资格条件。
第九条 各级资格的拆迁单位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资格其承担拆迁面积不受限制。可以跨市、县接受拆迁业务。
二级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8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三级和临时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3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二级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根据目前实行状况核定;本规定施行之后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