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2005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按《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临时资格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拆迁资格等级分类。拆迁单位资格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格。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