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5〕61号 2005年5月2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推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秩序,巩固近几年我市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户情况。
(二)检查重点
1、2004年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2、2005年新进京的建筑施工企业;
3、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检查方式
这次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是2005年开展一系列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中的重点任务。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普遍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实施重点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根据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部署,在组织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和与建委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