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一)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以市和区县(市)财政筹集为主,除转移支付救济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农村特困户的转移支付救济资金与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的配比资金统一使用。
(二)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区、县(市)和乡级财政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按月以货币形式,通过当地银行、信用社或邮局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乡级政府组织发放。对个别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由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
七、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乡级政府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队伍,负责受理申请、审核、上报、档案管理和保障金发放工作。村、社区委员会也要健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协助乡级政府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
(二)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等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落实各项扶贫帮困措施,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包户和群帮互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困难居民捐赠款物。
(四)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时拨付保障金,保证使用。
(五)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要根据低保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管理网络信息化、规范化。
八、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农村低保工作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不及时受理审批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农村低保待遇的;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以及贪污、挪用保障金等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