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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六、保障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一)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以市和区县(市)财政筹集为主,除转移支付救济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农村特困户的转移支付救济资金与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的配比资金统一使用。
  (二)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区、县(市)和乡级财政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按月以货币形式,通过当地银行、信用社或邮局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乡级政府组织发放。对个别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由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
  七、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乡级政府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队伍,负责受理申请、审核、上报、档案管理和保障金发放工作。村、社区委员会也要健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协助乡级政府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
  (二)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等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落实各项扶贫帮困措施,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包户和群帮互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困难居民捐赠款物。
  (四)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时拨付保障金,保证使用。
  (五)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要根据低保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管理网络信息化、规范化。
  八、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农村低保工作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不及时受理审批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农村低保待遇的;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以及贪污、挪用保障金等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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