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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赡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有赡养费和扶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赡养费和扶养费。即: 赡养人家庭年纯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的50%计算被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扶养人家庭年纯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扶养一个子女按其25%计算被扶养人的收入,扶养两个以上子女按其50%计算被扶养人的收入。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荣誉奖金和津贴、优待抚恤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和补助费,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和社会捐赠的款物,以及明确规定不应计人的其他有关收入,不计人家庭收入。
  五、审批管理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政府)委托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的家庭的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集体讨论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以“人户核查联签单”的形式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到乡级政府。乡级政府审核后,填写《沈阳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汇报本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后,材、社区委员会再将审核的结果张榜公示5天。符合条件的,由乡级政府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低保待遇。有异议的,由区、县(市)民政局会同乡级政府进行复核,并按复核后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办结下一年享受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对象要在下次审批前2个月内向乡级政府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经村、社区委员会催告后,仍未在催告时限内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各区、县(市)民政局要认真审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办理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手续;对减发、停发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本人。
  (三)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由乡级政府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跨区、县(市)迁移的,由原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低保待遇的迁移手续。
  (四)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制度,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要至少检查一次;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每季至少核查一次。
  (五)要建立健全区、县(市)、乡级政府、村、社区委员会三级低保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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