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六)坚持工作任务与工作条件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的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00元,其他地区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一个家庭计算,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经审核后,按不足标准部分发放低保金。
三、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与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家庭人均纯收入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照户口类别,可分别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
(三)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价值2000元以上);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有固定电话的;家庭成员持有移动电话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2.在法定年龄内有正常劳动能力(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赌博、吸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常出人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3.经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其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家庭纯收入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关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含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经营收入等);工资性收入(含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等);财产性收入(含利息、股金、租金、红利等);转移性收入(含赡养费、抚养费、馈赠和继承收入等)。
(二)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