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11月1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申请表及证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花名册报所属区(开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区(开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后于11月15日前将人员花名册及所需资金报区(开发区)财政局。区(开发区)财政局于11月底前将市财政局下拨的专项资金和本级负担的资金拨付各街道办事处(镇)。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将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确保于每年12月底前按人员花名册集中发放完毕。
六、协保职工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落实办法
原市属特困企业参加“协保”且未再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给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负责发放。
七、组织领导
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建立发放对象信息库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领取奖励费程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费发放对象;每年年底要就奖励费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所属区(开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失业证(档案托管证明)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并及时与计生和财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发放。
市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费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费,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