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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的通知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6年10月24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独生子女证》)。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96年10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每人每月2.5元,之后为每人每月5元,发至子女年满14周岁。发给的奖励费不计入领取对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奖励费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街道(镇)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原市属企业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参照环翠区、高区、经区户籍人口分布比例拨付到环翠区、高区、经区财政;其余所需资金由环翠区、高区、经区及所辖街道(镇)负担,区(开发区)、街道(镇)级的负担比例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自行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一)奖励费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2004年度及以前欠发的予以补发。补发的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口在市区内初始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有申请人原工作单位记载的必须出具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办理时间最晚的日期为准,自该日期的当月起补发奖励费,对其间再就业的时间段予以扣除。
  (二)每年9月初至10月底,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户口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先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查同意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纳入下一年度登记。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辖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10月底前将确认人员花名册及证件复印件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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