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6年10月24日《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独生子女证》)。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96年10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每人每月2.5元,之后为每人每月5元,发至子女年满14周岁。发给的奖励费不计入领取对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奖励费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街道(镇)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原市属企业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参照环翠区、高区、经区户籍人口分布比例拨付到环翠区、高区、经区财政;其余所需资金由环翠区、高区、经区及所辖街道(镇)负担,区(开发区)、街道(镇)级的负担比例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自行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一)奖励费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2004年度及以前欠发的予以补发。补发的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口在市区内初始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有申请人原工作单位记载的必须出具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办理时间最晚的日期为准,自该日期的当月起补发奖励费,对其间再就业的时间段予以扣除。
(二)每年9月初至10月底,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户口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先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查同意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纳入下一年度登记。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辖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10月底前将确认人员花名册及证件复印件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